想要中途下车被公交车驾驶员拒绝,醉酒的陈某某竟然不顾自己与众人安全,在车辆行驶过程中采取以手掐驾驶员脖子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8月20日,记者从银川市金凤区检察院获悉,经该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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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息报记者 李辉
陈某某系来银务工人员,2017年10月的一天,陈某某酒后在八一车厂的公交站乘坐一辆载有四五十名乘客的101路公交车去往亲戚家。当车行驶到银川市金凤区北京路与亲水大街路口等绿灯时,陈某某突然脚踹车后门,嚷嚷着要下车。红灯变绿灯后,驾驶员常某正常驾车行驶,陈某某见状,便从后门走到常某驾驶座跟前继续要求下车,常某解释“公司有规定,到站才能下车”。陈某某吵闹不停,见常某仍然未停车,陈某某便转身走到常某身后,伸手掐住常某脖子,常某立即脚踩刹车紧急制动,将车停在路中间,陈某某随着刹车惯性往前走,站立不稳,扑倒在地。经车内乘客报警,警察到达现场将陈某某抓获。车内两名乘客因为刹车惯性摔倒,不同程度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
检察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陈某某作为一名心智健全的成年人,应当明知,且有能力明知其实施的危险行为会妨碍到驾驶员正常驾驶车辆,足以导致车辆失控,随时发生车内外不特定人员的伤亡、车辆或公共财产受到损失的现实危险,仍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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